近日,
劍河縣檢察院成功辦理一起支持未成年受害人向賓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該案經訴前調解,賓館經營者向未成年受害人進行了賠償。這是黔東南州首例檢察機關依據民法典支持未成年受害人向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賓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
2021年11月,
劍河縣某賓館經營者不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在多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入住賓館時未核實身份關系、未詢問、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違法接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入住,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該賓館被侵犯。
在辦理該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告知訴權,解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未成年受害人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劍河檢察院支持起訴。此間,檢察官主動參與該案訴前調解,對涉案賓館經營者詳細解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強制報告制度;加強釋法說理,讓賓館經營者認識到自己不履行詢問和報告義務的違法性。日前,在司法工作人員的主持下,經過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形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該案調解息訴結案。
在接受賠償金時,受害人楊某的父親感動地說道:“感謝司法機關!感謝檢察官,我們不懂法,沒有你們,我們一頭霧水,只知受氣,不知、不會維權。”涉案賓館經營者王某某也感慨道:“此前也去聽過強制報告講座,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對這事還是馬虎大意,在接納未成年人入住賓館時沒有聯系家長,不報告,真是沒想到,我竟然成為被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得記住這個教訓,遵守規定,合法經營。”
【檢察官提醒】賓館、酒店、旅社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顧客入住時,必須按照規定實行一人一證如實登記,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應當履行相應的詢問、核實、報告義務,向獨自住宿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核實入住事實;對兩個以上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或與成年人共同入住的,必須核實雙方身份關系,并向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核實入住事實。發現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處于可能被侵害的危險,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等司法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強制報告制度】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該意見明確,強制報告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
社區、學校、醫院、旅館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欺凌、虐待、拐賣等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風險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