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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原告高某權通過被告全某金,到被告貴州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的工地從事木工,期間在工地上被電鋸割傷。原告住院治療痊愈后,經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后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起訴至本院。
因該案涉及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承辦法官高度重視,將該案的切入點和關鍵點放在化解矛盾,力求最大限度保護弱勢群體,減輕原告訴累。在清晰把握案情后,承辦法官一方面向二被告解釋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又從情理角度說明原告務工賺錢的艱辛,促使被告自愿調解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通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二被告當庭支付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50000元,原告在收到賠償款后當即撤訴。
法官提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在生產經營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需提高安全意識,加強防范風險能力。務工者在作業過程中要遵守操作規范,保護自身生命安全;用人單位也應進行安全培訓,除了要提供安全的勞動環境,減少事故發生之外,還應為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工人提供保障的同時也減輕單位負擔。(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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