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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按照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和省法院黨組工作安排,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審理了一批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案件,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一、詐騙案
鄭某欽等人電信詐騙案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被告人鄭某欽等10人電信詐騙案,裁定駁回鄭某欽等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鄭某欽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邱某秀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判處符某良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判處王某勇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王某靈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王某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判處陳某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六千元;判處王某斗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9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欽、邱某秀、王某勇、陳某景、鄭某、符某良、王某靈、梁某、王某智、王某斗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從海南省儋州市竄至貴陽市觀山湖區,通過向被害人群發信息謊稱其信用卡逾期的方式,誘騙被害人撥打信息中所留電話號碼,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和驗證碼后,將被害人信用卡中的資金轉出,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并形成了以鄭某欽為首要分子,邱某秀、符某良為骨干成員,王某勇、陳某景、鄭某、王某靈、梁某、王某智、王某斗為積極參加者的詐騙犯罪集團。該集團采取分組詐騙、共同生活的方式,由鄭某欽帶領陳某景、鄭某、王某勇、邱某秀一組,符某良帶領王某靈、梁某、王某智一組,王某斗負責為上述人員租賃房屋、收發包裹、送飯等。該詐騙集團共計詐騙被害人 20 人,詐騙錢款 311001 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欽、邱某秀、符某良、王某勇、王某靈、鄭某、梁某、王某智、陳某景、王某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向被害人群發信息謊稱其信用卡逾期的方式,誘騙被害人撥打信息中所留電話號碼,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和驗證碼后,將被害人信用卡中的資金轉出,騙取被害人的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七星關區張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結張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利益,收集孫某、肖某靜、張某等人共計10張銀行卡后,以每張每月一千元租金的價格將其中的九張提供給他人使用,張某獲利人民幣20000元。孫某、肖某靜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七星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鑒于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三、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三穗縣蔣某登、龍某武、龍某水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三穗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結蔣某登、龍某武、龍某水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以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蔣某登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判處龍某武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處龍某水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0年8月,被告人蔣某登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龍某武決定收買銀行卡配套信息再非法提供給他人獲利。之后蔣某登以1500元的價格收買了吳某的銀行卡包括U盾、移動電話卡等配套信息;龍某武聯系被告人龍某水,承諾以1500元每套的價格收買銀行卡配套信息,龍某水又聯系楊某、姜某等人辦理銀行卡配套信息出售,承諾以1200元的價格收買。后二人將上述共計四套銀行卡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共獲利9600元,其中蔣某登、龍某武共獲利5800元,龍某水獲利1400元。上述銀行卡信息被用于支付結算金額均達20萬元以上。三被告人均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三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登、龍某武、龍某水為謀取非法利益,收買、非法提供他人銀行卡配套信息,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均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鑒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四、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桐梓縣王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桐梓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結被告人王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在緬甸從事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按照他人要求在桐梓縣新大街建設銀行網點辦理了銀行卡一張及U盾一個,并按要求統一設置密碼郵寄給了他人,獲利800元。他人于2020年5月25日對被害人何某、張某等22人實施網絡詐騙,通過王某提供的建設銀行帳戶騙取何某等人共計232134.10元。
桐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納雍縣王某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納雍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結被告人王某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王某月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0年5月18日,林某豪按照“黑桃”的安排,從云南省瑞麗市偷渡處境至緬甸境內“小飛”處為“黑桃”充當人質并學習“洗錢”。在緬甸期間,林某豪與李某龍認識。林某豪、李某龍回國后,根據“小飛”、“黑桃”的安排,與徐某芳到四川省成都市找到楊某福,由楊某福教授三人“洗錢”方法。2020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月加入“洗錢”團伙。該“洗錢”團伙中,李某龍、徐某芳根據“黑桃”等人通過某聊天軟件下達的指令,負責操作支付寶“洗錢”;林某豪負責監督李某龍、徐某芳“洗錢”。“黑桃”每月支付林某豪固定工資人民幣2萬元,李某龍、徐某芳、王某月等人的工資,則根據“洗錢”金額由“黑桃”決定。
2020年6月19日,納雍縣某有限公司被他人以電信詐騙方式騙走人民幣70萬元。上述被騙資金進入余某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后,余某賬戶分9次共轉賬38.991萬元至程某豪銀行賬戶,分7次共轉賬31萬元至鞏某驛銀行賬戶;程某豪賬戶又分6次轉賬25.9893萬元至譚某杰銀行賬戶,鞏某驛賬戶又分4次轉賬16萬元至譚某杰上述賬戶;之后,王某月等人在成都市溫江區溫馨茶樓,利用譚某杰提供的支付寶將轉入譚某杰銀行賬戶的41.9893萬元全部轉出。在“洗錢”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月非法獲利人民幣8000元。
納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月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贓款而伙同同案林某豪、李某龍、徐某芳等人以“洗錢”方法予以轉移,金額達人民幣41.9893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其系從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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