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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貴陽市修文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男子彭某起訴前女友胡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認為,彭某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其曾向胡某轉款 12386 元的事實,但無法證實該款的性質為借款,判決駁回彭某的訴訟請求。

彭某訴請:償還借款 13886 元
彭某訴稱,2019 年 10 月,雙方通過網絡認識才幾天,胡某就向其借款 500 元。次月,他又為胡某購買衣服和鞋子,花去數千元。之后,胡某以看病、去浙江打工、找工作不順利等為由,先后向其借款,有微信轉賬記錄的 11 筆 12386 元,加上現金共借去 13886 元。
2020 年 9 月,胡某發信息給彭某稱:" 對不起,我對不起你。" 接著又通過微信視頻向彭某表示:" 我們不可能了,借你的錢我會慢慢還你的。" 之后,彭某的電話、微信和抖音被 " 拉黑 ",不再聯系。
彭某認為,雙方相處時間僅三個月,且胡某幾乎每月都以不同的理由向其借款,雙方已形成借貸法律關系,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胡某償還借款 13886 元。
胡某辯稱:戀愛期間轉款系贈與
庭審中,胡某辯稱,雙方原系男女朋友關系,彭某所轉的所有款項都是戀愛期間基于情侶關系對其的贈與。經統計,彭某僅向其轉款 12386 元。彭某從未有過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未發生過任何借貸事實。
胡某認為,彭某的訴訟請求沒有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彭某的訴訟請求。
庭審焦點: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
彭某代理人認為,彭某通過微信向胡某轉款的事實客觀存在,胡某辯稱系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胡某應提交證據證明,但其無證據佐證。
案涉款項若系贈與,也是特殊性質的贈與,當事人基于締結婚姻關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目的,將財產給予對方,并非單純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這種特贈與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
胡某對彭某稱:" 對不起,我對不起你。" 說明胡某已確定與彭某分手,彭某締結婚姻或與胡某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此時贈與行為也已經失效,胡某應予償還所得款項。
胡某代理人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彭某提交的轉賬憑證不能證明其與胡某存在借款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彭某主張系附條件的贈與,應當舉證證明所附條件,即附條件贈與關系的存在。彭某向胡某的轉賬大多系小額,且發生在戀愛期間,符合情侶之間相互贈與的性質,在款項交付之后,贈與就已經完成,不可撤銷。
法院判決:駁回彭某的訴訟請求
修文縣法院(2021)黔 0123 民初 586 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彭某與胡某在 2019 年通過網絡認識并交往,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彭某分 11 次通過微信向胡某轉款 12386 元。2020 年 9 月,胡某通過微信發送信息給彭某,表明其不再繼續和彭某戀愛。之后,彭某通過電話、微信聯系胡某,胡某均不予理睬,雙方結束戀愛關系。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確定彭某向胡某轉款行為的性質。彭某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彭某曾向胡某轉款 12386 元的事實,但無法證實該款的性質為借款,也無法證實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合意,結合雙方關系變化的時間段及現有證據和民事訴訟中證據高度蓋然性的判斷標準,無法體現彭某在作出行為時真實意思是借款。
根據相關規定,彭某在作出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通過微信向胡某所轉之款性質為借款,故其要求胡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此判決:駁回彭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 愛情轉賬 "是借款還是贈與?要根據款項的性質認定:
民間借貸。雙方要有借款合意,還要有借條或者轉賬憑證、錄音錄像等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是借款,應按照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返還,即使結婚后也應返還。
附條件贈與。以締結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為目的大額財物贈與,要根據所附條件、雙方感情狀態及社會價值導向,部分或者全額予以返還。
無償贈與。為了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小額財物贈與,如 "520"、"1314" 等,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認定為無償贈與,對方分手后,一般不予返還。
律師提醒,男女戀愛的時光都應該是美好的,轉款的性質應當進行明確。如果是帶有特殊意義的小額款項,在分手之后就不要去計較得失;但大額的轉款,依法應予返還;如遇戀愛詐騙,應及時報警。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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