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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13 日,據貴州省市場監管局消息,為進一步引導行業協會和經營者增強壟斷行為認知,加強合規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該局制定發布了《貴州省行業協會和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據介紹,本指引對行業協會和經營者從事的有助于行業和產業健康發展、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鼓勵和倡導,對從事的可能違反《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的行為引發的風險予以提示。
據悉,該指引共分為 15 條,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條:行業協會一般是指由同行業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會員)自愿組成,行使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職能,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各種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法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壟斷行為不僅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也會給壟斷行為實施者帶來高額的處罰和可能附帶的民事賠償,涉及國際業務的還可能受到他國反壟斷機構調查、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行業協會和經營者應引起高度重視。
第三條:兩個以上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達成的固定商品(含服務,下同)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折扣、手續費,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等生產數量、銷售數量;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商品種類,原材料采購區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等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被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級市場監管局,下同)認定為壟斷協議的可能性極大。
網絡平臺經營者組織或者協調平臺內的經營者達成上述協議,將存在極高的法律風險。
第四條:生產商限制經銷商的轉售價格,固定轉售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生產商對批發商、或批發商對零售商設定最低銷售價格,限定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的行為存在極高的法律風險。相關商業協議應注意防止上述行為發生。
第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是為了改進技術、研發新產品,降低成本、提質增效,增強中小企業競爭力,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產能嚴重過剩等情形之一的,可能被反壟斷執法機構中止調查并予以豁免。但上述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達成的協議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不過,經營者間達成的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壟斷協議對市場競爭的毀損度極高,對社會公共利益、交易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尤為嚴重,是各國反壟斷法律法規規制的重點,反壟斷執法機構不予豁免的風險相當高。
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在會員自愿原則下,對會員開展反壟斷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促進會員建立健全反壟斷合規制度,提高會員依法經營的意識和能力;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行業協會組織反壟斷法律法規宣傳過程中可以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行業協會制定的章程、決議、通知以及有關行業標準中,應避免出現以自律或其他名義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劃分市場、規定產銷數量、抵制交易對象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經營者在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活動時,應避免協商商品價格、產銷數量、業務區域、交易對象,以及共同應對競爭對手等敏感商業信息。行業協會發布現行的或將來的價格信息,組織交換會員之間的價格信息,可能對社會公眾的價格預期和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較大影響,法律風險較高。
第八條:當經營者在相關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內能夠控制商品(含服務,下同)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時,可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出現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指定交易、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情形時,將存在極高的法律風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交通運輸等公用事業或行業的經營者,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和專營專賣的行業經營者,以及原料藥等市場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易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需要防范濫用支配地位行為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九條:經營者有必要認真領會和落實《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有關規定精神,防范出現應報未報的違法風險。對符合《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情形的,經營者可以申請省反壟斷執法機構協助其向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申報;經營者在正式進行集中申報前,可以就擬申報的事項向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商談,也可向省反壟斷執法機構咨詢。
第十條:被調查的利害關系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拒絕、阻礙執法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拒絕提供或超出規定時限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信息,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提供誤導性信息或虛假信息等妨礙、阻礙反壟斷調查,將存在極高的法律風險。
第十一條:經營者因行業協會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的,或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達成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風險仍相當高。經營者能夠證明其達成壟斷協議或從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將一定程度降低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和經營者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時,立即停止實施相關行為,并以書面形式提出中止調查申請,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后果,可一定程度降低法律風險。
特別提醒,承諾制度不適用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壟斷協議案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名單、涉及的商品范圍、協議內容、具體實施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前 3 名申請報告人按時間順序、提供證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被反壟斷執法機構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較大。
第十四條:鼓勵經營者建立反壟斷合規制度。經營者可以通過設立內部競爭合規部門或相關崗位,加強合規培訓,組織合規審核,建立同業競爭商業規范等,有效預防和降低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風險,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第十五條:經營者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當了解并遵守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咨詢反壟斷專業律師的意見。經營者在境外遇到反壟斷調查或訴訟時,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 本指引僅用于貴州省內各行業協會和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的各類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該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如遇具體問題,行業協會和經營者應當尋求專業人士的專業建議。
國家對反壟斷合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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