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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10 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 · 勞埃德 · 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上訴一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羅伯特 · 勞埃德 · 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 222.035 千克,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羅伯特 · 勞埃德 · 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羅伯特 · 勞埃德 · 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二審審理期間,法院依法保障了上訴人謝倫伯格的辯護、使用本國語言參與訴訟等各項權利,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并為其聘請了 2 名翻譯。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等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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