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楊玉魁案由鎮遠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11月13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以楊玉魁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發展和壯大,有組織的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賄、高利轉貸、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詐騙等40余起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非法財物及收益十余億元。在經營煤礦期間,該組織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從中牟取巨額非法利益;通過放火、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方式武裝護礦;通過賄賂、請客送禮拉攏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其充當“保護傘”,逃避監管和處罰,在凱里地區煤炭行業逐步形成強勢地位。經濟實力壯大后,該組織利用前期非法所得資金,相繼成立鑫鼎房開公司、鑫鼎小貸公司,開始轉向房地產開發和金融借貸領域,采取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方式,在征地補償等領域謀取不法利益;采取制作虛假貸款資料的方式,利用平臺公司騙取金融機構巨額貸款,用于轉貸牟利;采取簽訂“陰陽”借款合同,設置套路貸、復利、“砍頭息”、虛假投資、抵押等手段放貸,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并吸納其他被告人進入組織通過暴力、軟暴力進行追債,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網絡圖
楊玉魁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高利轉貸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二十名被告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并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二、沈建忠等14人涉黑案
沈建忠案由天柱縣法院一審,2020年11月26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以被告人沈建忠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的犯罪組織在凱里、丹寨、麻江等地組織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以及用多重計息、隱瞞計息的“套路貸”方式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30余起。該犯罪組織通過“腳跟腳”地跟守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滋擾、糾纏,通過毆打、哄鬧、拉橫幅等暴力、“軟暴力”及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部分被害人不敢通過正當的途徑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網絡圖
沈建忠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十三名被告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并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網絡圖
三、王貴三等21人涉黑案
王貴三案由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9月3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王貴三等人為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攫取非法利益,有組織的實施了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組織、強迫賣淫、強奸等30余起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犯罪組織在丹寨縣城及周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被害人不敢通過正當的途徑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該犯罪組織利用組織勢力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造成了嚴重影響;因多次在丹寨縣各娛樂場所、夜市街聚眾鬧事,嚴重干擾破壞了他人正常經營、生活;該犯罪組織還利用組織勢力實施強奸,組織、強迫婦女賣淫牟利,嚴重侵蝕當地社會風氣、破壞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

網絡圖
王貴三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二十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四、王才華等15人涉黑案
王才華案由黃平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11月13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王才華、楊奎等人糾集他人,通過有組織地在黃平縣舊州鎮及周邊地區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共計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敲詐勒索、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及毆打他人、打砸車輛等27起違法犯罪行為。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放貸、暴力收賬、以暴力、威脅手段壟斷舊州燃煤銷售市場、敲詐勒索、采挖陰沉木分紅等共獲利人民幣1000萬余元;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對舊州燃煤銷售市場進行控制,形成壟斷,造成舊州瓦窯行業煤價上漲,破壞舊州燃煤銷售行業的正常經營和瓦窯的正常生產,瓦窯老板被迫向參與“聯營”的駕駛員高價購買燃煤;該組織先后多次公然持殺豬焊(殺豬刀焊接在鋼管的工具)、鋼管、木棒等有組織地進行較大規模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網絡圖
王才華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五、肖功平等25人涉黑案
肖功平案由丹寨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11月27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以肖功平、肖高健為首的犯罪組織及其成員,憑借在丹寨縣以及周邊縣市的強勢地位和非法組織勢力、影響力,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使丹寨縣以及周邊縣市對于提到“肖家”勢力,產生恐懼、恐慌心理。該犯罪組織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力,有組織的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部分被告人個人還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通過有組織的采取暴力、威脅、恐嚇、滋擾等手段,利用組織在丹寨縣的強勢地位,通過高利放貸、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該組織先后多次在公共場所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充當“地下出警隊”替人擺平事端、幫人談判、追討債務;該組織在經營興云木業公司期間,為壟斷整個丹寨縣木材市場,非法獲取經濟利益,采取設卡攔截、威脅、強拿硬要等方式,強迫被害人進行交易,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

網絡圖
肖功平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等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肖高健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二十三名被告人因犯參加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并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網絡圖
六、韓宏平等9人涉黑案
韓宏平案由黎平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9月16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認定以被告人韓宏平為組織領導者的犯罪組織在黎平縣城及周邊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妨害公務、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通過這些違法犯罪活動及插足娛樂行業看場子、插手民間糾紛、入股合伙經營投資等方式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為增強犯罪能力該犯罪組織成員還籌資購買改制刀具、斧子等共計20余把供組織成員在違法犯罪中使用。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破壞黎平城區及周邊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給黎平縣社會生產、生活和社會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響,致使多名群眾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行為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

網絡圖
韓宏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八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月至三年不等,并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七、覃軍等21人涉黑案
覃軍案由凱里市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9月25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以被告人覃軍為首的犯罪組織長期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民間經濟糾紛,以“跟蹤貼靠、霸占財物、貼報噴字、拉掛橫幅、斷水斷電、堵門阻工、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典型的“軟暴力”手段為主,兼有暴力手段,實施了30起違法犯罪活動。該犯罪組織為非作惡,稱霸一方,長期以“軟暴力”手段追討高利貸債務,隨意毆打他人,霸占他人辦公區域,在凱里市、錦屏縣、臺江縣等地區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網絡圖
覃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二十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
八、張偉峰等10余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張偉峰案由從江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11月25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張偉峰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從江縣貫洞鎮一帶,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在從江縣貫洞鎮及周邊地區先后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10起,組織成員個人實施犯罪活動多起,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秩序。

網絡圖
張偉峰因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因犯開設賭場罪等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
九、楊智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楊智案由岑鞏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11月19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楊智在天柱縣邦洞鎮擺頭村好勇斗狠,多次實施或糾集指使宗族及其他人員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活動,在當地形成了惡名。2013年至2019年6月,楊智先后糾集其他被告人以家族、宗族勢力為紐帶,利用楊智先后擔任擺頭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等職務影響力,把持基層政權,在天柱縣邦洞鎮擺頭村范圍內多次實施強迫交易、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21起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在擺頭村范圍內形成威懾勢力,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網絡圖
楊智因犯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他六名被告人因犯強迫交易罪等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十、楊通智等10余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楊通智案由岑鞏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年11月27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楊通智、袁再芳以高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并將資金用于高利貸放貸,攫取非法利益。楊通智為了獲取更大利益、形成影響,糾集其他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追討高利貸和個人債務,并逐漸形成以楊通智為首要分子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辱罵、恐嚇等手段,在凱里市、天柱縣等地范圍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網絡圖
楊通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