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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生效后鄧某文未履行支付義務,2021年4月22日,龍某某向麻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鄧某文所欠債務14643元及相應的遲延履行金。經執行干警多方查控,被執行人鄧某文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且隱匿行蹤找不到下落。經申請執行人龍某某同意,2021年7月9日,本案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終止,承辦法官一直記掛著這個案件,千方百計尋找被執行人鄧某文,經過不懈的努力,本案順利得以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指法院窮盡各種辦法,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執行,且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尚有執行可能的證據,法院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的一項制度。當事人聽到終本結案時的時候,總是會著急的詢問:“終本后案件是不是就不執行了?”法官回復:“當然不是這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的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經法院查證屬實,法院將立即恢復執行,且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期限限制。同時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五年內,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統每6個月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查詢到財產,系統也將及時通知案件承辦法官恢復執行。”

“終本”不是執行程序的終結,而是暫時的程序性的中止,被執行人仍然需要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官仍然時刻關注每一件“終本”案件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一旦發現新的財產線索,必將奮力執結,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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