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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澤與楊某系親戚關系。2021年11月26日,因吳某澤建房需要拉沙子,于是叫楊某幫其拉一車沙。當日晚,吳某澤在吳某政家設家宴,邀請楊某、潘某念、潘某政三人陪同。楊某飲酒后,騎著二輪摩托車由德順往中潮方向行駛,于11時50分左右行駛至口草線18公里加500米處路段時,車輛碰撞右側道路山體側翻在道路上,造成楊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死者楊某家屬認為吳某澤等四人同飲者與楊某之死有因果關系,要求吳某澤等四人賠償,雙方就楊某死亡經濟補償與吳某澤等四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產生糾紛。

12月5日,在鄉人民政府主持下,由縣交警大隊通報具體事故案情后,黎平縣法院法官從社會穩定、立案程序、法律理解與適用、案件產生原因與結果、吳某澤等四人是否承擔責任等進行釋法析理;縣司法局從法理情理角度進行疏導;鄉政府、村兩委從民風民俗、親情親戚維系等方面進行闡釋。調解部門之間分工協作,互相配合、有序不亂地進行現場調解。最終,經七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死者家屬與吳某澤等四人自愿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吳某澤等四人一次性補償死者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費、撫養費等一切費用共計64900元,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后,不得再以此事產生其他糾紛。
該起糾紛的圓滿化解,不僅維系了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關系,得到了當地群眾的好評認可,同時也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宣傳課。
法官說法:
共同飲酒的行為是情誼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該起案件糾紛是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同桌人對死者是否有勸酒的行為。一般來說,勸酒者只要有以下四種情況就會被判定有過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和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存在上述第四種情況。法官指出,如果只要一起舉杯共飲,不特定的共飲人之間就產生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和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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