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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黎平縣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成功為10名農民工討回了工資和討薪時花費的路費共計17000元。
2020年12月,承包人梁某某雇請石某貴等10名農民工搶修隧道,經過20多天三班倒搶修完工,經結算,梁某某應付工錢14640元,并約定10日內付清,但梁某某卻違約,不接電話,10名農民工先后12次上門討薪未果,便起訴到法院,水口人民法庭承辦法官覺得案件不復雜,便在第一時間聯系梁某某,通過承辦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說明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將會面臨的法律后果,懾于法律的威嚴,梁某某幡然醒悟,對自己不支付工錢的行為深表歉意,承諾在10日內將工資支付給他們,并愿意另外承擔多次討薪的路費2000余元。6月11日,承辦法官從水口法庭把錢送到巖洞鎮銅關村10名農民工手上,矛盾糾紛終于化解在訴前。

接到現金的石某貴激動地說 "這辛苦錢的拿到真的來之不易,我們前后跑了不下10次,非常感謝法官幫助我們拿到辛苦錢!”
為了表示感謝,他們堅決要給黎平法院法官送上錦旗,承辦法官委婉的拒絕了:“為你們解決困擾,是我們法官義不容辭的責任。”但石某貴還是激動的找出筆和紙寫下“感謝黎平法院”六個字,并與承辦法官合影,以表達謝意。
這沉甸甸的六個字使承辦法官無法拒絕。(牛盛高 胡銳)
法官寄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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