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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和4月15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向貴州某實業公司和貴州某電力公司相繼送達扣留和提取裁定書后,兩家公司在簽收法律文書后拒不協助本院將工程款匯入法院賬戶。6月9日,該院執行法官親自上門釋法明理,迫于法律威懾力,當天下午,貴州某實業公司將執行款1563369元、貴州某電力公司將執行款100000元匯入法院賬戶。至此該兩案順利執結,有力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情況】
在辦理陽某某、韋某某申請執行黎平某石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貴州某實業公司有未結工程款。6月3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一行驅車前往50公里外的貴州某實業公司送達風險告知書和預罰款決定書,并向其釋明拒不協助法院執行將會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決定,迫于法律威嚴,貴州某實業公司馬上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說明,法定代表人李某知情立即和執行法官聯系,請求給予期限支付,執行法官要求協助義務人于簽收當日支付執行款40萬元,剩余執行款1563369元于一個星期內支付完畢。6月9日,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該院執行法官再次上門督促該公司履行協助義務,當天,該公司將剩余執行款1563369元匯入法院賬戶,至此該案順利執結完畢。


隨后,執行法官一行驅車400公里來到貴州某電力公司,上門督促其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在該公司經營場所內,執行法官向公司相關人員送達風險告知書和預罰款決定書,并通過相關法律條文其該公司釋明其有義務協助執行,如果拒不協助法院執行將會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在法官的耐心釋法明理下,協助義務人當即將執行款100000元匯入法院賬戶。(文/徐秀娟 圖/李明)

【法律小貼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一百一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
(五)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允許被執行人出境的;
(六)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停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權屬變更登記、規劃審批等手續的;
(七)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
(八)有關單位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發出協助通知后,拒不轉交的;
(九)其他拒絕協助的。
可能導致的后果:
有協助執行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可責令單位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個人的罰款,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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