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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擋號牌
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
但仍有不少人為躲避“電子警察”抓拍
可謂是費盡心機
花樣百出
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殊不知
自己的一舉一動
已經被電子監控盡收眼底!
11月23日下午,凱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指揮中心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對轄區道路進行巡查時,查獲一起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

見狀,民警立即通過車輛登記信息,聯系到了駕駛員,要求其前來大隊接受處理。次日,該駕駛員來到凱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主動承認了自己為躲避電子監控抓拍,用樹葉故意遮擋號牌的事實。

民警現場對駕駛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依法對駕駛員故意遮擋號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元,一次性記12分;同時該駕駛員違法停車,對其違反禁令標志的違法行為還要處以罰款50元,記3分,合并執行150元,記15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3、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4、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6、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凱里交警提示:
故意遮擋號牌屬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望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規范使用車輛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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