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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里的雷先生在申通快遞發了3件貨,其中一件價值2.97萬元的貨物不翼而飛。他找到申通快遞理論,得到的回復是:根據相關規定,未保價,只能賠償3000元。
市民雷先生在凱里從事銀塊批發行業。
9月19日,他在申通快遞寄了3件貨,分別發往從江,價值也分別為5.4萬元、2.1萬和2.9萬元。之后,雷先生將快遞單發給3名收貨方。

(丟失的包裹,內部是一銀塊)
“按照慣例,省內快遞20日、最遲21日包裹就會到達對方手上。”雷先生說,22日,也就貨發出去3天后,其中一名買家來電質問,為何包裹一直未到。
明明是同一天發出,其中一件價值2.9萬元貨物卻沒到。
22日中午,雷先生立即找到辦理快遞的申通快遞凱里中博代辦點,并將情況反饋給了該代辦點的工作人員。
雷先生說,當時他向代辦點反映該情況時,該網點的負責人趙某某立即拿出手機對單子進行核實。
期間,雷先生和趙某某發現該包裹只有攬件信息,除此外沒有任何其他中轉記錄。

(據雷先生出示的單據顯示,價值2.97萬元。)
就在趙某某向申通快遞相關部門核實未到貨單的情況時,卻被告知該件已被簽收,而且簽收時間就在當天12時55分,蹊蹺的是,簽收人就是趙某某本人。
負責人趙某某幾番通話后告知雷先生,包裹遺失了。對于包裹簽收人是自己的情況,趙某某解釋,當時雷先生來反映情況時獲悉包裹貴重,他在用手機查詢快遞信息時誤簽所致。
隨后的幾天,趙某某到申通快遞位于黔南州龍里的中轉站查詢和尋找,依舊沒有任何發現,并將該情況告知了雷先生。
得知這一情況后,雷先生遂向當地機關報了案。
雷先生認為自己的貨物是在申通快遞運輸過程中丟失的,對方應原價賠償損失。
面對價值近3萬元的包裹遺失,趙某某不知所措,遂向申通快遞凱里總部匯報。

(根據物流顯示,包裹從凱里發往貴陽(中轉),但卻沒有抵達中轉的相關信息,之后又在凱里被申通快遞簽收。)
“未經保價的包裹,我們只賠3000元。”趙某某告訴記者,在向凱里總部匯報后,總部根據快遞公司內部的管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相關規定,最高只能賠償3000元,總部再補填1000元,總計給予雷先生的賠償為4000元。
對此,雷先生并不接受,他認為自己在辦理快遞時雖然沒有進行保價,但貨物交給快遞公司,對方應當有保障包裹安全及完整的義務,如今包裹遺失,對方應按價值進行賠償。
采訪中,申通快遞凱里總部一羅姓負責人表示,對于申通中博代辦點的相關情況已獲悉,根據目前的情況可判定包裹系運往中轉站后丟失,但因中轉站內包裹眾多,且丟失的包裹處監控盲區,具體丟失原因已無法詳盡核實。
該負責人接著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相關規定,雷先生所郵寄的貴重物品并未保價,根據未保價的相關賠償規定,公司之前已經給出了相應的處理方案,但雙方協商無果,如對此還有異議可通過司法程序依法依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隨后,記者聯系了凱里貴信律師事務所龍律師,其表示快遞遺失確實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快遞暫行條例》之相關規定進行賠償,但也不僅僅依照上述法律法規進行簡單分析,如當中還涉及民法典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雷先生與申通快遞如走上司法程序,還需多部法律交叉使用進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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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快遞服務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日常生活中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情況如何進行賠償呢?
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根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根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根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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