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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月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辦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

法院審理:
根據雙方陳述和提交的證據,女方父母用男方家給付的彩禮為女兒購置嫁妝,并將剩余彩禮或剩余部分彩禮或超出彩禮金額的金錢作為“金錢嫁妝”給女兒,由女兒帶到男方家生活,是當地的一種婚嫁習俗。趙某主張其父母用 8800 元的彩禮為其購置嫁妝符合當地婚嫁習俗。此外,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趙某無收入來源,且劉某認可趙某給自己母親的5000元、給自己的現金9000元、支付寶轉給自己的 10000 元,故趙某稱其父母用彩禮返還“金錢嫁妝”48888元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予以認定,趙某用其父母返還的彩禮用于日常生活開支,也符合常理。綜上所述,法院酌情判決被告返還彩禮 20000 元。
法官說法: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于彩禮返還金額的確定。本案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彩禮使用、回禮情況以及當地婚嫁常理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酌情判決被告返還彩禮 20000 元,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
法條鏈接: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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