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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據了解,早在1996年農歷12月份,原告王某嫁給被告楊某,并按照當地民族風俗辦了酒,舉行了結婚儀式。兩人隱瞞了親屬關系并辦理結婚證,在婚后育有兩子一女。于近日原告王某起訴離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知自己的婚姻是無效的。
為何他們婚姻無效?原來被告母親與原告父親系親姐弟,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雙方系表兄妹關系,具有法律明文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姻關系應屬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婚姻無效。
【普法小課堂】
在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潘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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