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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富一、王富二違反禁漁期的規定,在鎮遠縣舞陽鎮沿河行政村板攤組的舞陽河內使用電魚機電魚,當晚被公安民警查獲并當場扣押捕魚設備,經稱量捕撈的水產品重9.95公斤。鎮遠縣人民檢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鎮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對被告人王富一、王富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人放流鰱魚、鳙魚500斤,如拒不放流的,應繳納漁業資源補償修復費用10000元。
11月6日,鎮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王富一、王富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共同承擔漁業生態資源修復責任,在舞陽河投放鰱魚、鳙魚500斤。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并主動履行放流鰱魚、鳙魚500斤的生態修復責任。
為切實保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漁業生態環境,鎮遠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部、貴州省相關政策要求,在2020年1月1日發布了《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縣城轄區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全面禁捕工作的通告》,對舞陽河流域鎮遠縣水域、龍江河鎮遠縣水域、鎮遠縣絞巴河河段、鐵溪支流河段等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禁捕,從2020年1月1日0時起,禁捕時間10年。禁捕以來,鎮遠縣人民法院已審理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案件,在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之外,還根據鎮遠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增殖放流作為修復生態的重要手段,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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