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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事件回放
鎮遠第二制鞋廠于1983 年成立,開始李大順為廠長,到1990年廠長變更為申治祥,1996年企業停止年檢登記。1997年,李大順又擔任廠長,但沒有經工商變更登記。

(原鎮遠第二制鞋廠就在此處)
1984年10月22,鎮遠第二制鞋廠以19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座落在鎮遠縣舞陽鎮和平街104號(現為138號)的木房一幢及附屬建筑物作為廠房,后修建了兩樓一底的磚木結構廠房一幢,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004年5月18日,李大順與孫子李云欽簽訂《買房契約》,契約以鎮遠第二制鞋廠的名義,以30萬元的價格將前述的廠房和土地“賣”給了李云欽,但鎮遠縣法院判決他們簽署的契約無效,判決理由是李大順與他的孫子李云欽等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損害了第二制鞋廠的集體利益。
李云欽對鎮遠縣法院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和申請檢察機關監督,但均被駁回。
②起訴請求判決物歸原主
在法院確認李大順與李云欽簽訂的《買房契約》無效之后,鎮鎮遠第二制鞋廠的職工又發起了第二輪的起訴,訴訟請求包括判令李云欽返還鎮遠第二制鞋廠的廠房等。

(李云欽展示判決書,他認為判決不公)
在法庭上,鎮遠第二制鞋廠的代表說,法院已經認定2004年5月18日李大順以鎮遠第二制鞋廠的名義與李云欽簽訂的《買房契約》無效。
以該認定為依據,到2017年3月8日,黔東南州人民政府撤銷了鎮遠縣人民政府頒發給李云欽的鎮國用〔2004〕第2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至此,李云欽已沒有任何依據占有鎮遠縣第二制鞋廠的土地和房屋,但他仍然居住在爭議房屋本廠內,并妨害該廠職工申辦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③質疑《買房契約》無效判決嚴重不公
被告李云欽在法庭上說,鎮遠縣法院認定他與鎮遠第二制鞋廠簽訂的《買房契約》無效的判決,存在重大錯誤,純屬顛倒黑白,根據這樣的判決處理后續案件,肯定不公平公正。
根據有錯必糾的原則,應當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再審,再根據再審結果進行后續處理。

(原鎮遠第二制鞋廠退職職工名冊)
李云欽重申,房子是他的父親李秋成出資購買的,鎮遠第二制鞋廠的職工當年都簽字領錢了,同意了這樁買賣,“現在又來誣陷我和我的爺爺惡意串通,如果真存在串通的情況,廣大職工早就站出來了,何必等到現在。”李云欽說。
④法院認定,李云欽守護集體財產“有功”
通過庭審,鎮遠縣法院認定了鎮遠第二制鞋廠建廠后購買土地、房屋,修建廠房以及確認李大順與李云欽簽訂的《買房契約》被法院的判決認定無效等事實。
法院同時查明,鎮遠第二制鞋廠的房屋,到了李云欽手中之后,李云欽及其親屬一直在其中居住,且他們在原來房屋基礎上,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對房屋后方采取加寬、加高的措施。
鎮遠縣法院認為,鎮遠第二制鞋廠與李云欽簽訂的《買房契約》已被生效的法院判決確認無效,那李云欽應從本案涉及的房屋中搬出來。基于此,法院判決要求李云欽在判決生效后30天內搬出鎮遠縣舞陽鎮和平街138號(原104號)屬于鎮遠第二制鞋廠的房屋,并且不得阻攔該廠對該房屋及土地依法行使權利。
法院同時還認為,李云欽管理房屋后,對它進行了添附,使得房屋增值了。雖然房屋的產權最終不屬于李云欽,但在集體資產無人看管的情況下,李云欽多年來對房屋一直在進行管理、維護,是有“功勞”的,他的添附以及管理、維護行為對于房屋價值的增值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由此,法院認為,鎮遠第二制鞋廠在收回房屋的同時,應當給予李云欽一定的補償。補償標準是284萬元,并要求在判決生效后30天內支付。
在庭審中,李云欽提出,當初與鎮遠第二制鞋廠簽訂買賣契約時,他支付了30萬元用于安置職工,實質上就是買下了鎮遠第二制鞋廠的土地和廠房,雙方是買賣合同關系,非常的明確。
就此,鎮遠縣法院在判決中給予了明確答復,因為之前的生效判決并沒有認定李云欽已經實際支付30萬元錢,從現有的證據中也沒有辦法去認定,因此,李云欽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我父親是否支付30萬元錢,是有職工親筆書寫的收據證明的,事實非常清楚,但法院卻視而不見。”李云欽說。
⑤爭議:買房契約無效案,判得公不公?
鎮遠縣法院的判決出爐后,中國新報記者對李云欽進行了采訪。
李云欽說,鎮遠縣法院認定他與鎮遠第二制鞋廠簽訂的《買房契約》無效的判決,存在重大的問題。
“改制與本案沒有關系,但是法院花了太多的精力和筆墨闡述改制,沒法從這個問題走出來。”李云欽說,這起案件的最關鍵點應該是第二制鞋廠與李大順的買賣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及合法有效,與企業改制關系不大。
李云欽認為,他們家與鎮遠第二制鞋廠的買賣關系是成立的,第二制鞋廠的大部分職工(除李大順家人外)買斷工齡時,支付的職工退職費總金額是30多萬元,是李大順支付的,職工都寫得有收條的,由此可以斷定,他已經買下了第二制鞋廠的廠房、地基等,職工接受了他用于支付退職費的錢款,表明認可了這樁買賣。
而且,雙方還在一張職工簽字的表冊下方作了一個說明,表明的意思是,李大順支付了這些職工退職費(也就是買斷工齡的費用)之后,第二制鞋廠的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歸李大順所有。
“我爺爺及家人約在2004年就搬到爭議的廠房內居住,一直在使用,職工們都知道,沒有誰說三道四,如果職工不同意,早就提出異議了。”李云欽說,這充分說明,他的爺爺李大順購買廠房設施的行為是得到了全體職工認可的,只不過后來因為房價上漲,這讓一些職工感覺心里不平衡了。
“其實,那時誰都可以買,但大多數職工都不愿買,包括我的父親,還是爺爺做了他的工作,說支持廠里的工作,解決廠里的困難,我父親才勉強同意。”李云欽說。
鎮遠縣法院認為李云欽和李大順等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是這起案件的關鍵。
就此,李云欽說,“完全不能成立”,因為在他與李大順簽署的買賣契約上,加蓋了鎮遠第二制鞋廠公章,而這枚公章已經在庭審時查明不是李大順本人保管,而是由其他職工保管,沒有串通的條件,而且,職工都簽字并領了錢的。
“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們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行為,而且,我們之間串通是沒有作用的,職工不同意,我們根本住不進來。”李云欽說,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主要是對方人多勢眾,法院擔心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穩定。
“但這樣一來法院這樣的無理判決,我們家就成了犧牲品,太冤了”。他李云欽表示,將不惜一切代價,討回公道,目前,李云欽已向中共貴州省委巡視省政法委的巡視組作了反映,巡視組高度重視,相信會得到依法公正解決。 (王曉 記者 劉鵬飛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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