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某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庭審現場
據了解,被告人李某雄于2020年4月17日因醉酒駕駛被普安縣公安機關查獲,2020年7月29日,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李某雄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為此,李某雄心存不滿,怨恨罐子窯派出所所長張清堯并伺機報復。
2020年8月4日11時20分許,罐子窯鎮街面趕集當天,李某雄酒后持啤酒瓶、鐮刀到普安縣公安局罐子窯派出所戶籍辦證大廳,在大廳內辱罵罐子窯派出所所長張清堯,還揚言要砍殺張清堯,引起前來辦理業務的群眾圍觀,造成罐子窯派出所戶籍大廳辦公秩序混亂,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李某雄在大廳鬧事40余分鐘后被干警及工作人員勸離派出所。

滋事現場
在庭審中,被告人李某雄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悔罪認錯態度較好,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其家人及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承諾今后遵紀守法,做一個好公民。
庭審最后法院采納普安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決李某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歐陽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