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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防控工作
還持刀阻礙民警執法
今天(6月5日)上午
南明區人民法院
依法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被告人李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經查,今年2月9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在南明區河濱苑小區一防疫點,未佩戴口罩并拒絕配合防疫工作,防疫人員對其勸阻無果后便向公安機關報警。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巡特大隊民警楊某某等人隨即趕往現場對李某進行勸導,李某仍拒不配合,并使用自己隨身攜帶的一把約15厘米長的刀具追趕民警,民警楊某某等人退至河濱苑3單元2樓出口的臺階處時,被告人李某仍持刀逼近,楊某某拔槍警告李某。多次警告無果,李某欲再次對民警實施攻擊時,楊某某開槍將其腿部擊傷,隨后將其控制,并送往醫院救治。后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南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涉案刀具、證人證言、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以及現場視頻等。

在庭上,被告人李某稱,事發之前他喝了酒,一時糊涂才會犯下大錯。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疫情防疫工作,主觀上明知民警在執行公務,仍以暴力阻礙民警執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經過審理
法官與合議庭合議后
當庭作出判決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務罪
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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