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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由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高峰擔任審判長,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青出庭支持公訴。


2013 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王祖彬利用擔任遵義市委常委、副市長、遵義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項目及景區(qū)建設(shè)領(lǐng)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其侄子王某某及重慶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某在承接工程、撥付工程款、解決管理費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王某某、葉某某賄賂共計人民幣1530萬元。被告人王祖彬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為承辦該案的員額檢察官,劉青檢察長認真全面審查了案件卷宗材料,提審了被告人,并開展了房產(chǎn)價格認證、資金專項鑒證等自行補充偵查工作,為正確定罪量刑打下了堅實基礎(chǔ)。
庭審中,檢察機關(guān)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被告人王祖彬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祖彬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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