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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的李福生,是湖南省常寧市一名開了十多年大車的老司機。
2018年3月,李福生從長途客車轉開城市公共汽車,和常寧市公共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簽訂“城市公交車合作經營合同”,以合作經營的形式承包了常寧市6號公交線路。據了解,常寧公交6號線是條城郊線,從常寧市至市郊的東沖村,全長約九公里,市內和市郊大概各一半路程。
2019年9月24日,李福生因超載50%以上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直至出獄后,他通過學習法律知識發現,公交超載的判定標準和普通客車不一樣,如果按照法院對他的判罰,很多公交司機都難逃“危險駕駛”。
“從交警查處到判刑,整個人都是懵的”
據常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年9月24日15時許,李福生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常寧市蘭江鄉湖塘完小門口搭載該校多名學生至蘭江鄉雙合村路段時,被常寧交警大隊當場查獲。經清點該車共搭載乘客51人(不含李福生本人)超過額定乘員22人。
交警部門以李福生駕駛的營運客車超載50%以上認定其為危險駕駛,對李福生處以罰款3000元、吊銷駕駛證并扣分25分的行政處罰。
常寧市法院審理認為,李福生駕駛大型普通客運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李福生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從交警查處到判刑,整個人都是懵的”,李福生表示,因為當時沒了解過相關方面法律,他也沒有上訴。
學法后質疑:公交和客車“超載”判定不一樣
刑滿釋放后,李福生偶然間了解到公交“超載”并非依據載客人數,于是開始學習相關法律。
首先,對法院文書中提到的“大型普通客車”,李福生表示不認同。他認為,客運班線是長途,城市公交是短途,還有固定的站點。另外,班線客車與公交車車型也不一樣。“客車一般只有一個車門,城市公交有兩個車門,前上后下,車身還噴有‘公交’字樣”。李福生說,據李福生提供的相關材料,無論是車輛公交牌,車輛行駛證或是車輛交強險,均顯示李福生駕駛的是“公交客運”。
李福生解釋,公交車超載標準方面,2017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第四條規定,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GB/T12428確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積計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這樣要一平方米超過8人才算超載,但實際上一平方米很難擠8個人。所以,再擠的公交車都算上不超載。”李福生說。

湖南一公交司機因“人數超載”被判刑 律師:首例公交超載犯罪,應審慎判決
車輛行駛證上明確寫著“公交客運”
在了解相關法律后,2020年1月,他找到常寧市交警部門,提出了自己質疑,常寧市交警部門以一件事不兩罰的標準,撤銷了對李福生的超載方面的處罰。
2020年2月21日,李福生“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和“客運車輛認定錯誤”,向常寧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他無罪。2020年3月11日,常寧市法院仍認定李福生駕駛的汽車是“大型普通客車”,并提出線路并不在城市之內,認為之前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李福生的再審申請。
律師:疑點很多 應審慎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刑法》第一款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北京知名律師周兆成分析,從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刑監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內容來看,法院認定李福生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理由主要為,第一是李福生駕駛的是大型普通客車;第二是李福生承包的公交線路營運路線不在城市市內,而是本市城區至某村;第三是搭載乘客書額定乘員數為29人,實際載客為51人,嚴重超載其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周兆成律師認為,對于第一點,李福生所營運的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以及常寧市公交公司相關負責人均可證實,李福生所營運的車輛為城市公交車輛,法院將其認定為“大型普通客車”標準為何,值得質疑。
對于第二點,李福生營運路線是否在城市市內,并不能否認其營運的車輛的性質屬于城市公交汽車。
對于第三點,按照GB7258-2012《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4.5.3.2規定,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GB/T12428確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積計算,每0.125平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按照此標準,每平方米允許站立人數為8人,法院認定李福生超載,應該說明其是否超過了GB7258-2012《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4.5.3.2規定。
最后,周兆成律師認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院應該在上述三點均違反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下,方能認定李福生構成危險駕駛罪,且本案屬于首例公交汽車超載構成犯罪,會對之后的公交汽車載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法院應持審慎態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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