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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評價指引功能,臺江縣人民法院現就二起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
案例一:罪犯韋某某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4 年,韋某某以 25200 元向他人購買了一幅山林,之后在未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獨自在該山林中非法采伐馬尾松 236 株,之后被臺江縣森林公安依法查獲。經鑒定,韋某某采伐的馬尾松 236 株,折合立木蓄積為 64.4414 立方米。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在未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采伐馬尾松 236 株,立木蓄積達 64.4414 立方米,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韋某某在涉案木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情況下,私自將已被扣押的木材部分用于修繕房屋,部分用于種植茯苓牟利,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濫伐林木罪是我縣較為頻發的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涉案罪犯大多數系居住于偏遠村寨的農民,他們依然秉著 "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 的觀念,為了修繕房屋或謀取經濟利益,便無視森林法規,濫伐林木,破壞生態環境,最終被科以刑罰。該典型案例的發布,是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廣而告之,告誡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切勿濫伐林木,若確有需要使用林木的,需向林業部門提交申請,獲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能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記載的內容采伐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許可證》記載的數量、范圍及樹種采伐的,亦屬于濫伐林木行為。
案例二:罪犯邰某某、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 15 日晚 19 時許,邰某某邀約吳某某一起去捕魚,吳某某從家中拿了電魚機出門,二人一起到巴拉河使用電魚機進行捕魚,二人捕魚結束后,在返回路上被派出所民警抓獲,繳獲電魚機一臺、塑料魚篼一個、麥穗魚 6 條(295.06 克)、鱖魚 1 條(172.52 克)、黃顙魚 2 條(206.43 克)、草魚 1 條(161.37 克)、鯽魚 11 條(551.54 克)、大眼鳊 43 條(1373.23 克)、白條魚 150 條(903.21)克。
在本院審理期間,邰某某、吳某某在本院見證下,購買了 20 余斤魚苗,到案發河段進行放生,以恢復生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邰某某違反保護水產品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邰某某、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鑒于邰某某、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恢復生態環境,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暴露了部分農村地區法律意識淡薄,"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 的觀念依然存在,嚴重影響了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在法院的積極引導下,邰某某、吳某某自愿購買魚苗,到案發河段進行放生,在放生時引來群眾圍觀,法官借此機會 " 以案說法 ",向圍觀群眾宣傳相關法律及政策,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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