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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東、王某、王某鋒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王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以送錢、吃請、送煙酒等方式拉攏、腐蝕,在接到該組織成員楊某某等人“報點”后,遵照該犯罪組織的安排,利用擔任輔警的職權對拉煤銷往黃平舊州或途徑舊州的煤車進行選擇性執法,幫助王某某犯罪組織控制舊州燃煤運輸行業,壟斷了舊州燃煤銷售市場,縱容該犯罪組織的發展壯大,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龍某東、王某、王某鋒及其辯護律師進行了質證,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龍某東、王某、王某鋒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雷山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以被告人龍某東、王某、王某鋒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一年零六個月,一年零四個月,龍某東、王某違法所得17700元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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