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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丹利用擔任雷山縣扶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雷山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12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應當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采用多媒體示證方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石丹進行了質證,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石丹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雷山縣紀委監察委同志觀摩了庭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全縣行政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分管財務領導干部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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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石丹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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