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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wǎng)訊 3月8日20是54分許,楊某瀅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貴××760號小型轎車回家時,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進行避讓,其所駕駛車輛碰撞行人造成翟某華受傷住院。雙方由于傷害賠償?shù)葐栴}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于2020年5月18日申請司法所進行調解,丹江司法所收到翟某華申請書后,立即通知雙方到丹江司法所進行調解。首先,丹江司法所所長何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楊某瀅酒后駕駛遇見行人未避讓,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負有主要責任,須承擔相應責任。其次,調解員對受害方翟某華的進行耐心勸導,經(jīng)過調解,楊某瀅得到受害方翟某華的諒解,并達成協(xié)議。

最后,其自愿賠償?shù)阅橙A傷殘費、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和誤工費等費用共計21600元,至此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李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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