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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受審現場)
2019年5月的一天,天氣轉熱,河里的魚也歡快了起來,時不時跳出水面來“招惹”人。被告人余某某與李某某(另案處理) 、莫某某(另案處理)相約到雷山縣郎德鎮楊柳村附近用網捕魚。期間漁網出現破損,三人遂商量決定由余某某前去商店購買漁網。余某某在購買漁網時,私自另外購買兩瓶農藥“甲氰菊酯”(俗名“滅掃利”),后投放到捕魚河段,導致河內的魚出現中毒現象,三人拾得了共3斤左右的魚。隨后,余某某一行人被群眾舉報及雷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鑒定,余某某投放河段的物質中檢出甲氰菊酯。
庭審過程中,余某某對自己投毒捕魚的事供認不諱。在承辦法官的釋法明理下,余某某深刻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自愿購買兩千元左右的魚苗投放該河段。承辦法官考慮到余某某母親因病住院且家庭經濟困難等情況,給予余某某長達兩個月的魚苗投放準備時間。

(該案部分偵查照片)
君子愛魚,取之有道。雷山縣境內水產資源較為豐富,余某某投毒獲魚的行為危害性極強,屬于非法捕撈水產品,同時也對周邊村寨的用水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在此,承辦法官呼吁群眾要進一步增強公德心和法律意識,不要為一己私利而視大眾利益而不顧。我們要與自然和諧共處,善于用法律武器共同維護脆弱的生態環境。(宋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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