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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產業是黎平縣委縣政府的主打產業之一,全縣有30萬畝基地,發展茶產業成為群眾脫貧增收的重要渠道,其中 位于德順鄉漂安村洪家屯金葫蘆茶場,面積約800畝,于1999年由德順鄉人民政府申報項目、漂安村群眾提供土地共同建設,2000年底建成茶園,系德順鄉人民政府的支柱產業之一。2001年,鄉政府將該茶場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被執行人潘某龍,后因被執行人拖欠租金,鄉政府決定與被執行人解除承包租賃關系,并起訴要求被執行人支付租金和退還茶場廠房和設備。
黎平法院洪州法庭立案后,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一致協議,解除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潘某龍 2001年8月14日簽訂的《金葫蘆茶場承包合同書》和2004年9月16日簽訂的《關于完善原金葫蘆茶場合同的協議書》,限期被執行人潘某龍支付申請執行人德順鄉政府金葫蘆茶場租金158000.00元和退還金葫蘆茶場和設備。該民事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潘某龍僅僅履行了給付租金義務,卻遲遲未有向申請執行人退還金葫蘆茶場和設備,影響茶園新承包人的的生產經營。
德順鄉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向黎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院黨組高度重視,院長親自聽取案件執行情況匯報,要求加快執行進度,執行干警迅速啟動執行程序,4月2到金葫蘆茶場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調查了解情況督促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告知如果不履行將被依法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在強制執行的威懾下,被執行人陸續移交了茶場廠房部分設備,2020年4月22日,執行法官再次深入德順鄉漂安村洪家屯茶園,現場監督被執行人全部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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