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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黎平縣森林公安局接到線索舉報稱:黎平縣中潮鎮有人在網上發布獵捕、售賣野生動物等消息,該網民有非法獵捕、售賣野生動物的嫌疑,請你局派人查處。接到警情后,縣森林公安局與黎平公安局及時對接,共同開展偵查。
3月31日上午,辦案民警在中潮派出所的協助下,成功于中潮鎮潘老廠村蔣某祥家中將其抓獲,并在其家中查獲2只成年野生竹雞(活體)和獵捕野生動物獵套10個、鳥籠四個。

經依法調查,2020年3月初,違法人員蔣某祥攜帶從網上購買的10個獵套(獵捕工具)到本村后山實施獵捕,利用竹雞(活體)在山中發聲作為誘餌,共獵捕了3只野生竹雞,其中一只已經被自己食用,另外兩只被其用鳥籠進行飼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黎平縣森林公安局依法對其進行罰款750元行政處罰,并沒收全部獵捕工具和獵捕物。并于當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依法將沒收的野生動物“竹雞”2只(活體)放生山林和對獵捕工具進行銷毀。


黎平公安提醒:
對非法獵捕、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等行為,將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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