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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書(女)訴被告張某華(男)離婚糾紛一案,由于雙方都是侗族,婚姻糾紛經當地村兩委按當地傳統風俗習慣 處理未果,于是訴訟到尚重法庭,在進行訴前調解過程中,辦案法官既尊重地方風情民俗,又按照法律規定,分別對雙方進行耐心調解,從法、理、情全面闡述了雙方當事人存在的和需要解決的問題,最終雙方就子女撫養等內容達成一致協議,原告姜某書當庭一次性兌現子女撫養費30800元,該案順利調解成功。
另一案是原告吳某雙(男)訴被告田某葉(女)離婚糾紛一案,由于雙方均要外出務工,需盡快返崗返工。但雙方對糾紛爭議大,一時未能達成一致協議。立案后,尚重人民法庭急群眾所急,想群眾所想,在舉證期限未滿之情況下,根據當事人之請求,組織訴前先行調解。辦案法官綜合當事人各自的實際情況,耐心釋理說法,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田某葉當庭一次性兌現子女撫養費30000元, 并當庭履行完全部的付款內容。(黎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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