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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書(部分)
判決書內容顯示:2014年底滬陽公寓成立業主委員會,并報所屬的社區同意,經凱里市房產局同意備案。2017年3月底,滬陽公寓業主委員會聘請鄧女士為出納。2020年5月31日滬陽公寓業主委員會在對賬時發現短款,6月17日經與鄧女士對賬,鄧女士在對賬單上簽名確認欠滬陽公寓業主委員會633761.4元,后來鄧女士遲遲未歸還。
7月9日,滬陽公寓業主委員會向凱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鄧女士歸還所挪用的公款六十余萬和銀行存款利息以及相關房屋租金。
在開庭審理期間,鄧女士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業主委員會張貼的相關通告
9月30日,凱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鄧女士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滬陽公寓業主委員會欠款633761.4元及利息,利息從2020年6月17日起以633761.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付至本息還清之日止,駁回滬陽公寓業主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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