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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某林與被告吳某聶系同胞兄弟。1993年,原、被告分家時,其父親隨被告生活,母親隨原告生活。因原告系單身,平日里對其母親照顧不周,贍養義務多由被告承擔,為此,被告對原告多有不滿。2019年,原、被告母親去世,由于平日村里的紅白喜事被告均不參與,如果由其負責料理母親后事,恐怕沒人來幫忙。后經雙方協商,原告出資30000元,由被告負責料理母親的后事。但事過之后,原告認為料理母親后事所收的禮金都由被告收取,自己就不應再出資30000元,遂要求被告退還,被告則認為原告出資是其應盡的義務。因協商不成,原告先后向凱里市灣水鎮洪溪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灣水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因被告始終不同意退還上述費用,調解無果。為此,原、被告矛盾越發加劇,勢同水火,最終訴至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從有利于維系兄弟親情、維護家庭和諧的角度出發,通過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談親情、析法理,循循善誘,最終讓原、被告同時明白:親情比金錢更重要。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退還原告12000元,兄弟握手言和,很好地詮釋了"渡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雙方之間的積怨得以化解,促進了社會和諧,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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