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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貴州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工程發包給另一被告貴州廣某建設工程公司承建 , 此后,貴州廣某建設工程公司又將該工程中的土石方場平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張某承建。后經貴州廣某建設工程公司與張某結算,張某完成的工程價款為21172624.55元。現原告張某以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為由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連帶支付工程款21172624.55元。
因涉案標的巨大,且妥善化解好商業糾紛有助于保障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承辦法官高度重視,認真查閱案件信息,了解具體情況。考慮到現貴州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困難,受疫情影響加劇資金鏈緊張,若簡單審理處理本案,二被告將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張某的支付請求也暫時無法得到完全履行。為能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矛盾激化給當事人各方造成更大損失,承辦法官決定先走庭前調解程序,通過電話與當事人各方進行溝通。經過承辦法官的積極溝通協調,張某表示理解被告目前的困境情況,同意撤回起訴后另行協商解決,貴州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困境因此得以緩解。
當前,疫情形勢日漸好轉,企業陸續復工復產,凱里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擔當作為功能,在辦案過程中,通過靈活運用調解、和解等手段,努力為企業的復工復產提供貼心服務,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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