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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榕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以被告人趙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多項罪名以及邰某峰、張某輝等六人涉嫌聚眾斗毆一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該案的宣判,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榕江縣法院依法判決的第三起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被告人趙某、程某、吳某禹、賴某平、楊某恒、石某念等人長期以來,為了顯示自己在社會上的非法影響力,經常糾集在一起,逐漸發展形成以趙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公共場合共同或單獨糾集他人故意實施了多起犯罪,爭強斗狠,公然在公共場所持鋼管、刀具、槍支等兇器隨意毆打和砍傷他人,組織人員持械聚眾斗毆,同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軟暴力等方式敲詐勒索KTV娛樂場所,非法收取榕江縣城某KTV所謂“保護費”165000元,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被告人邰某峰、張某輝、邰某權、王某紅、張某文、張某祥因瑣事與被告人程某等人發生沖突,為報復泄憤,與被告人程某等人在公共場合持鋼管、刀具等聚眾斗毆,致人輕傷,社會影響惡劣。鑒于被告人邰某峰等六名被告人系臨時組織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依法不予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根據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法院依法當庭判決被告人趙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處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判決被告人程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處以有期徒刑六年;判決被告人吳某禹犯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處以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判決邰某峰等其余9名被告人犯聚眾斗毆罪,分別處以五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責令趙某、吳某禹退賠榕江縣某KTV165000元。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榕江縣法院認真履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直接責任,不斷加大對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共打掉惡勢力犯罪集團3個15人,以“鐵帚掃黑、利劍除惡”決心和魄力,努力營造平安幸福、公平正義的良好社會環境。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和相關行業單位干部職工,以及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等200余人旁聽了該案開庭審理。(榕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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