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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晚上,雷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轄區縣城蚩尤大道郎當橋頭處集中開展酒駕整治行動。執法過程中,交警向摩托車駕駛人向某某索取證件時,一股酒氣襲來,直覺告訴交警,向某某存在酒駕嫌疑。交警立即對向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331毫克,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向某某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267.79毫克,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交警進一步了解得知,向某某在2019年2月21日晚上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該交警大隊將以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233.01毫克的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準備移交檢察院起訴。不料,向某某并沒有吸取教訓,時隔4個月再次因醉酒駕車被交警查獲。
據了解,雷山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向某某被判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款。面對這樣的后果,向某某追悔莫及。
雷山交警在此提醒大家,醉酒駕車害人害己,切莫僥幸,更勿任性。文明駕駛,從拒絕酒駕開始。(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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