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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雷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全省首例侵犯動物保護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8年7月19日,榕江縣平陽鄉的兩位村民因為在雷公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蛙類,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作案當天,汪某和同伴李某駕駛摩托車,到雷公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橋烏”,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蛙類棘胸蛙、大泛樹蛙、花臭蛙、華南湍蛙共計253只。當晚,汪某、李某便被雷公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安局小丹江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經詢問得知,兩人明知雷公山自然保護區禁止捕獵,但明知故犯,仍然進山獵捕野生動物蛙類。獵捕數量少時,兩人就自己宰殺煮吃;獵捕數量多時,就非法售賣給他人。
據雷山縣人民法院干警朱洲介紹,兩名被告非法獵捕的棘胸蛙、大泛樹蛙、花臭蛙、華南湍蛙這4種蛙類,均是被列入國家保護的蛙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的名錄,屬于國家的三有野生動物,且蛙類的所有總屬,都是屬于貴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龍炳燕 屈值繼 王珺)
被告汪某與同案人李某的非法狩獵行為,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蛙類死亡182只,給國家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造成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由其二人承擔恢復生態的責任。但介于野生動物蛙類無法進行人工恢復,其二人造成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直接經濟損失,只能由其二人進行經濟賠償,所以根據相關規定,每只個體蛙類,按100元一只的方法進行計算價格,被告造成野生動物蛙類死亡182只,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直接的經濟損失,共計18,200元。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雷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汪某,賠償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8,200元。該案公開宣判后,被告人汪某當庭認罪服判,而目前同案人李某在逃。
據了解,雷山縣地處雷公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中心,侵犯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在該縣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一直居高不下。該案公開宣判后,對侵犯國家自然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顯著的威懾效果,依法維護了公共環境資源和公民環境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效促進了當地環境資源保護工作有序開展。
希望通過這起真實案例提醒廣大市民,要強化生態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杜絕肆意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做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拒絕購買、食用野生保護動物,才能減少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鋌而走險肆意獵捕保護動物、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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