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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雷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蔣某某、李某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雷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在判處蔣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的同時,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從業(yè)禁止建議,即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行業(yè)。二被告人當庭服判,不上訴。
經(jīng)查,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在西江景區(qū)經(jīng)營餐館期間,為提升口感,招攬客源,于2018年國慶節(jié)后多次在早餐的粉湯中添加罌粟粉、頭痛粉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提供給游客及附近的居民食用,危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據(jù)此,雷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訴判決。
食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需要法律保駕護航。適用“從業(yè)禁止令”,有利于預防食品安全犯罪。下一步,雷山縣人民檢察院將立足法律監(jiān)督職能,落實“健康中華戰(zhàn)略”要求,拉緊脫貧攻堅食品安全生命線,進一步加大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主動擔當推動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的監(jiān)督責任,確保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雷山縣人民檢察院 漆澤成 羅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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