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本網訊 3月4日,黎平縣一女子搭乘其丈夫駕駛的電動車出行時,不滿交警對電動車查處,沒有采取合法有效途徑提出異議,而是通過微博發布辱罵交警的言論來泄私憤,造成惡劣影響,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當日下午3時,黎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在縣城區五開北路執勤時,依法攔停了一輛駕駛人未戴安全頭盔和未懸掛號牌的二輪電動車,除駕駛人外,電動車上還搭乘一名身穿紅色衣服的女子,當民警詢問駕駛員身份等信息時,未等駕駛人說話,女子便主動對民警說是其駕駛的車輛,并寫上自己名字和身份證號,要求民警處罰她自己,該女子姓劉,劉某當場質疑民警,認為交警不能檢查電動車輛。

民警在現場耐心的向劉某解釋,并進行普法教育,期間劉某現場拿出手機進行了拍照后不再說話。民警根據《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對未懸掛車輛號牌、駕駛員未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對駕駛人楊某進行了處罰教育。
劉某因不滿交警對電動車進行處罰,幾分鐘后,便連發兩條微博公然辱罵交警:“看到這些狗都煩,這些要錢不要臉的……”
接到網絡舉報后,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公安機關很快鎖定了劉某,并傳喚至德鳳鎮公安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經詢問,劉某對其發布微博辱罵交警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在民警問及為什么要發微博辱罵交警時,劉某稱駕駛人是其丈夫,自己對交警查處電動車不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劉某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公安部于2018年12月出臺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該規定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言論自由不代表肆意妄為,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維護網絡環境和諧是每個網民的責任和義務。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公然侮辱謾罵人民警察是對執法權威的挑釁,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若對公安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有異議,可通過正當途徑依法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絕不可為了發泄個人情緒,逞一時之口快,在網絡上侮辱謾罵,否則等待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