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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整理、清除自留土時,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雜草,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經林業部門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為56畝,全部為有林地,屬國家二級公益林,過火樹種為馬尾松,林木蓄積為238立方米。10月14日,劍河縣森林公安局以吳某某涉嫌失火罪將該案移送劍河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劍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某某的失火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了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劍河縣人民檢察院以吳某某涉嫌失火罪向劍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同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吳某某補種樹木,恢復被損害公益林原狀,并派員出席法庭履行公益訴訟職責。
經劍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失火罪,在判處刑罰的同時,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判令吳某某補種樹木,并管護成林,恢復被損害公益林原狀。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旨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該案的辦理,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人民群眾提高森林防火意識、提高生態保護理念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法律小貼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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