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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2017年3月,貴州省科技廳在劍河縣實施土雞養殖扶貧成果轉化項目,該項目由劍河縣科技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并委托劍河縣農業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金管理。劍河縣科技服務中心將該項目交給貴州某農民專業養殖合作社(以下簡稱“貴州某合作社”)具體實施。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貴州某合作社原理事長楊某某以借支的方式從合作社借款983246.77元,用票據累計報賬沖抵借支532485.5元,尚欠合作社450761.27元。在楊某某尚欠合作社的450761.27元中,有223954.77元被其個人挪作他用,截至案發之日尚未歸還。
在審查起訴階段,劍河縣檢察院承辦人主動到劍河縣科技服務中心和貴州某合作社了解被挪用的資金是否歸還并聽取了相關意見。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時,向其釋法說理并要求其盡快將挪用的資金歸還給合作社。目前,該案已起訴至劍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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