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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王某奎請本村村民苗某、陳某等人幫其建房。當日晚上20時許,王某奎便招待苗某、陳某等人在家中吃飯喝酒。22時許,王某奎酒后失控,無事生非,苗某等人見狀則各自回家。王某奎便在家中無故毆打其妻張某芬和兒子王某歡,其母親張某英聽見后前來勸阻,王某奎又毆打張某英。張某芬見狀,便帶著王某歡和張某英出屋躲避。
隨后,王某奎竄至與其同住一所房屋的父親王某貴屋里,對體弱多病的王某貴進行毆打,王某貴向張某英等人呼救,但因平時王某奎醉酒后經常無故毆打家人及對他進行勸阻的人,張某芬、張某英和王某歡均因懼怕王某奎而不敢進屋勸阻。王某奎持續毆打王某貴至23日凌晨3時許。4時許,王某貴在其家中死亡。
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王某貴的尸體進行鑒定,結論為王某貴死亡原因可考慮顱腦損傷及胸部損傷并全身廣泛軟組織挫傷、擦傷導致創傷失血休克死亡;其自身年齡、肺部感染及心臟病變等因素對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經貴州省第二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鑒定中心鑒定:王某奎作案時意識清楚,僅處于普通醉酒狀態,其實施危害行為具有一定的現實因素,其實質性辨認和行為自控能力存在,王某奎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奎酒后無故毆打其父親王某貴致王某貴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據此,法院結合被告人王某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臧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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