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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共6章40條,涉及機關事務工作中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等重要內容。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對于已經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合同到期的,應當予以收回;合同未到期的,統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租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
《辦法》還規定,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根據《辦法》,違反規定配置、使用、處置機關資產的;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維修辦公用房的;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易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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