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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章第四十三條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決定追繳長春長生自2017年度起因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而不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公司表示,長春長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而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將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較大影響,具體影響須待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此前,9月19日,ST長生在深交所發布《關于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告》。公告稱,近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獲悉吉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辦公室下發《關于取消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告》(吉高企字【2018】12號),公告指出,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吉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研究,決定從2017年度起取消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官方網站發布通告稱,根據線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飛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行為。此后,事件持續發酵,一批涉及問題疫苗事件的官員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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