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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薛、小孫到涉事企業上班,雙方是建立于契約基礎上的平等民事主體關系。一方提供勞動力資源以換取工資;一方利用對方的勞動力資源給公司創造價值。涉事公司當然可以有包括績效考核在內的管理制度,甚至依《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程序,將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辭退。但是,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和生命健康權,卻是不容侵犯的。禁止體罰員工,也早就是項職場常識了。
如今,“非打即罵”式赤裸裸侮辱、體罰,雖近乎絕跡;但各類“花式懲罰”卻在某些行業層出不窮,諸如罰員工做俯臥撐、反復爬樓梯、喝馬桶水等。此次涉事公司負責人猶狡辯“懲罰,不是體罰”,并以“意外”來遮掩此次事件,而完全沒認識到“花式處罰”的違法性和風險所在。
在小薛、小孫身上,又發生了什么呢?8月12日,一個客戶也沒帶來的他們,一個被要求做300個深蹲加吃一根苦瓜,一個被要求做200個深蹲加吃一根苦瓜。超出常人身體負荷的深蹲任務,就是不折不扣的變相體罰。數以百計的深蹲做下來,他們站都站不起,經診斷患上橫紋肌溶解綜合征。這在醫療界被統稱為肌肉的溶解崩塌;如今,其中一人更面臨癱瘓風險。
兩名大學畢業生,初入職場就遭遇“花式懲罰”患上橫紋肌溶解綜合征,其中一人還面臨癱瘓風險,令家人憂心忡忡。若其中一人一旦無法好轉,所面臨的,將是大半輩子輪椅生涯,這對其本人和家庭,都不啻悲劇;而對涉事企業來說,同樣將面臨“滅頂之災”——除了需給付巨額人身損害民事賠償,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因觸犯故意傷害罪身陷囹圄。
涉事企業負責人表示:在銷售行業每一個團隊都有自己的懲罰制度,由于業績沒完成,很多公司的銷售員都會面臨“花式懲罰”。“非打即罵”式赤裸裸侮辱、體罰不為法律所容,不見了;卻又變相地以各類“花式懲罰”借尸還魂,來打法律的擦邊球。但是,純以業績掛帥,而無視勞動者權益的企業,那就完全把員工給工具化了。這樣的企業,是不會有凝聚力的。“花式懲罰”泛濫的,也多是些所謂“船小好調頭”的初創企業、小企業,但很容易因“花式懲罰”所導致的“意外”給搞翻了船——譬如承擔巨額賠償等。
一些行業“花式懲罰”泛濫,該引起警惕了!相關企業得提高尊重勞動者權益的法制意識,和安全生產的風控意識,戒絕“花式懲罰”。勞動者同樣得果斷對“花式懲罰”說不,不妨積極舉報,或對相關企業用腳投票。勞動、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更要主動積極履職,堅決制止和查處“花式懲罰”。(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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