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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2月14日20時30分,黔東南州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民警接報警稱:“在余安高速公路26公里(小地名:舞陽河大橋)處發生一起兩車刮擦事故,無人員受傷,請出警處置。”
接警后,高速二大隊民警沈桂光、楊發文前往現場處置,在到達現場后,發現一輛車牌為貴HPE***號紅色別克牌小型轎車停在應急車道上,一輛車牌為貴HLS***號白色吉利博越越野車停在別克車前方,別克車駕駛員潘女士告訴民警,其駕駛機動車從余慶回黃平,一直在行車道上正常行走,在途經舞陽河大橋時車輛左側被刮擦,而當民警詢問博越車駕駛員李某時,李某告訴民警,他是從牛大場收費站進站上的高速 ,準備去凱里接從廣東打工回家過春節的女兒,而在李某說話的過程中,民警發現其滿身酒味,在不斷的追下,李某承認其在開車前喝了啤酒,因女兒從廣東回家過年,在凱里下車后沒有車回來,就不顧危險開車去接女兒回家,哪知在超車過程中一不小心刮擦到右側車道上的車輛,好在當時兩車的速度都不是太快,除了車輛損壞外并沒有造成人員受傷。

現場民警在取證完畢后,口頭傳喚博越車駕駛員李某到隊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通過呼氣式檢測,李某每100ml血液里酒精含量達到56mg,面對事實,李某供認不諱。


李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李某作出罰款1000元、其C1駕駛證一次性扣12分并扣留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民警依據法律規定,依法開具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李某機動車駕駛證,告知其在15日內到高速二大隊接受處罰。


法律小常識: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酒精測試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廖忠彥 沈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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