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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民警在執法過程中,你阻礙執法或者罵人,你此時已經構成了違法,情節輕微者將受到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將從重處罰。辱罵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2018年3月29日晚,黃平縣警方在處理兩男子的打架警情時,將其中一男子以尋釁滋事和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拘留20日。
事發當晚,一醉酒男子王某某在黃平縣城某公共營業場所無故毆打另一男子,警方接警趕到現場處理時,該男子拒不配合民警調查且多次辱罵出警民警。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后,以尋釁滋事和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將其拘留20日。

圖為嫌疑人
2月26日,在黔東南州公安局長會議上,州政府黨組成員、州公安局局長楊秀澗強調:公安民(協)警在執行公務時,凡是用語言辱罵民(協)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凡是毆打民(協)警的,一律刑事拘留。
目前,該男子已被依法關押在黃平縣拘留所,在下一步工作中,黃平縣公安局將嚴格依法辦理阻礙執行公務和妨害公務案件,并形成常態,維護警察尊嚴,維護法律尊嚴,凡是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辱罵民(協)警的,將根據相關法律予以嚴懲,絕不姑息。同時,敬請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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