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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從江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州交通建設工程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訓戒并具結悔過書。(楊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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