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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男子姓龍,50多歲,有一“老婆”40多歲,是未經女方父母同意,也未辦理結婚證在一起生活一年多的。因為酗酒等原因,其“岳父岳母”不放心女兒和他一起生活,2016年12月份,就請求涌溪派出所和芽溪村委會出面勸說,讓女兒跟父母回到娘家生活。在派出所民警和村干的不斷思想工作下,龍某最終答應讓“老婆”回娘家“治病”,但要村干保證,治好后就送回來。
2016年春節過后,“老婆”還未回來,龍某就時常到芽溪村委去吵鬧、索要。村干指出,是龍某自身的原因造成女方不愿再與龍某生活,同時龍某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龍某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對此,龍某懷恨在心。
據介紹,2017年3月31日14時許,龍某借著中午飯的酒勁,前往芽溪新城開發區迎賓大道旁邊的芽溪村委會所在地,把芽溪村委會的兩塊標識牌(鎮遠縣涌溪鄉芽溪行政村委員會、鎮遠縣涌溪鄉芽溪行政村計劃生育協會)故意砸壞,后扔在芽溪村委會門口人行道旁,造成芽溪村委會的兩塊標識牌受損,損失價值約600元。龍某將兩塊標識牌砸壞后,便外出務工藏匿。
龍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經鎮遠縣公安局涌溪派出所民警調查,5月4日上午,民警獲知外出“躲風頭”的龍某已經回家,遂前往龍某家將其抓獲。
當天,龍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龍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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