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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5月9日,最高法與最高檢聯合舉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通報了《解釋》的有關情況。顏茂昆介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而《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顏茂昆介紹,《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基于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于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對權利人的侵害程度也會存在差異。基于此,《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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