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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8月14日,天柱縣森林公安局收到兩筆共計20010元的生態補償資金。2017年天柱森林公安機關已累計代繳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生態補償金19萬余元,縣林業局、檢察院、法院、森林公安局共建立了1215畝補植復綠基地。
“警察同志,我們是來交申請的,我們對生態造成的破壞,由我們來承擔,我自愿交納生態補償金”,8月14日一大早,犯罪嫌疑人潘某、龍某某、潘某某的家人主動找到森林公安民警遞交了《交納生態補償金申請書》,申請生態損失補償,自愿交納生態損失補償金,由林業主管部門用于補植復綠基地造林植樹,修復因其濫伐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失。

補植復綠基地掛牌
據了解,潘某赤因涉嫌濫伐林木蓄積 60.8148 立方米,龍某某、潘某某濫伐林木蓄積 76.9054 立方米,已被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名犯罪嫌疑人羈押于天柱縣看守所。
經測算,潘某赤濫伐林木蓄積 60.8148 立方米,共需承擔并繳納生態補償資金8880元。龍某某、潘某某濫伐林木蓄積 76.9054 立方米,共需承擔并繳納生態補償資金11130 元。潘某赤、龍某某、潘某某已將該筆生態補償金存入縣林業局指定賬戶。
為加大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懲治力度,確保受損生態得到及時修復和補償,天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了天柱縣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關于印發〈天柱縣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生態補償工作機制(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根據規定,生態補償適用于森林失火、盜伐、濫伐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選擇復綠補植和繳納生態補償金兩種生態補償方式。對自愿簽訂并積極履行生態補償協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依照量刑規范化規定,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吳就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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