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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故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該路口沒有設置交通信號燈,事故發生時正好被貴HPXXX7號車輛的行車記錄儀記錄了下來,但耐人尋味的是,從視頻上看,兩車行經十字路口時都未減速,對對方的車輛沒有進行預判,很“自然”的碰撞。
雙方駕駛員在現場爭執不下,都認為對方的車輛過快撞到自己的車輛,最終選擇的報警處理。
民警在現場分別對兩車駕駛員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排除酒駕嫌疑。經查,事故發生時,尹某駕駛貴HPXXX7號輕型普通貨車,由矮枧往黎陽南路方向行駛,石某駕駛的貴HAXXX3輕型普通貨車由縣城往高速南站方向行駛,行經城關五開南路十字路口時,發生了上述一幕。雙方駕駛員看到路口有車輛通過也只是按喇叭,并未采取制動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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